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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》


为加强学校风校纪建设,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(实施细则)。

学校坚持以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,对于学生违纪的行为,在批评教育的同时,视情节轻重,给子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
第一章 违纪处分分为六种

1、警告(考察期: 3个月).

2、严重警告(考察期: 3个月)。

3、记过(考察期: 6个月)。

4、记大过(考察期: 6个月)。

5、留校察看(考察期: 6至12个月)。

6、开除学籍。

第二章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

1、违反考试纪律,考试时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。

2、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和劳动成果的。

3、不服从学校和老师安排、不听从指挥(如:多次不上交课外作业、多次不参加集体活动等)。

4、破坏公物,破坏教学环境。

5、抽烟或使用明火,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物品,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。

6、携带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物品入校的。

7、旷课、旷操达5课时不满10课时的。

8、衣着不得体或衣冠不整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、仪容仪表不合格屡教不改者。

9、多次不遵守作息时间,经批评教育仍不遵守者。

10、 语言、行为违背道德规范或在公众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,损坏学生形象者。

11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制止后仍然不听从者。

12、赌博或变相赌博者(四人以内)。

13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、网吧等法律、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。

14、以上违纪情况若造成严重后果、恶劣影响或多次教育仍然无效的,则从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。未尽事宜,则按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处分。

第三章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 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

1、旷课、旷操达10课时不满30课时的。

2、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,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。

3、观看、制作、传播淫秽视频、淫书、淫画或碟片等。

4、伪造假条(纸质、电话等形式)或不假离校者。

5、 打架斗殴,以强凌弱者。

6、集会时不遵守纪律,且劝阻不听从影响他人和集体形象者。

7、 敢布谣言,未造成严重后果者。

8、 违规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晶入校(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并交纳安全保证金)。

9、 私自违规留宿非同寝同性人员。

10、 酗酒,未造成严重后果者。

11、男女生互串寝室者。

12、欺骗老师、家长,未造成严重后果者。

13、不配合保卫人员,与保卫人员发生口头冲突者。

14、不听从老师劝阻与老师发生口头冲突的。

15、骚扰同学,未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16、上学期间旷课进入歌舞厅、网吧、酒吧等场所的。

17、夜不归宿(初犯)。

18、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参与者。

19、以上违纪情况若造成严重后果、恶劣影响或多次教育仍然无效的,则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。未尽事宜,则按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处分。

第四章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 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

1、旷课、旷操达30课时不满50课时的。

2、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的合法权益,视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3、除留校察看外,第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4、恶意制造、传播、散布谣言,影响社会及学校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秩序者,视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5、持械斗殴的,或打架斗殴时为他人提供、隐藏危险、违规物品的,视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6、玩弄异性等其他流氓行为,视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7、私自违规留宿同性,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8、 醉酒,酒后滋事,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子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9、 操行评定低于0分者,给子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10、聚众(4人以上)赌博或变相赌博组织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11、 翻越围墙、楼层、防护栏、校门、配电房等危险设施和建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12、不配合教职员工、保卫人员,辱骂老师、保卫人员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13、骚扰他人,未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14、故意让非本校人员使用自己证件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子留校察看处分。

15、骚扰教职员工,未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子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16、累计两次夜不归宿,给子留校察看处分。

17、携带违禁物品入校,造成不良后果者(如:火灾等)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18、以上违纪情况若造成严重后果、恶劣影响或多次教育仍然无效的,则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。未尽事宜,则按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经学校研究决定给子处分。

第五章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-一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

1、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破坏安定团结,扰乱社会秩序的,构成刑事犯罪的: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,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,除赔偿相应损失外,给子开除学籍处分。

2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3、不配合保卫人员,与保卫人员发生冲突、辱骂保卫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4、不听从老师劝阻,与老师发生冲突、辱骂老师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5、对殴打、报复教职工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6、偷窃、诈骗、勒索、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7、在宿舍留宿异性者,给子开除学籍处分。

8、违规帮助异性进入并留宿自己宿舍的,双方给子开除学籍处分。涉及校外人员-律扭送公安机关。

9、故意让非本校人员使用证件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0、组织聚众斗殴者或主要斗殴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1、旷课累计达50课时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2、故意破坏学校消防设施、安全标识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3、吸食、注射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4、醉酒或酒后滋事、打架等严重违纪行为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5、已受过两次纪律处分,再次违纪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6、欺骗老师、家长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7、翻越围墙、楼层、防护栏、校门、配电房等危险设施、设备和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8、强行冲撞门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9、骚扰他人,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20、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21、累计两次以上夜不归宿,给子开除学籍处分。

22、有违纪行为但认错态度不端正、不思悔改、一意孤行经多次教育拒不接受,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后仍然无效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23、未尽事宜,则按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处分。

第六章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 加重处分

1、犯错,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者,无理纠缠、态度恶劣者。

2、二人以上(含二人)违纪行为带头者。

3、仿造、销毁、藏匿证据者。

4、 包庇共同违纪者。

5、强迫、唆使他人违纪者。

6、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者。

7、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者。

8、 在校外违纪影响较坏者。

9、犯有本条例认定的两项错误观点以上(含两项)者,在比照相关条款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。

10、学校集中整顿纪律期间或军训、体训等特殊时间发生违纪者。

第七章 有下列情形之者,可以减轻处分

1、主动报告、交代错误的。

2、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。

3、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。

4、有其他立功表现的。

第八章 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

1、对违纪行为的调查结束后,班主任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送德育处(一般违纪事件),德育处应立即核对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,对回避事实,认识不深刻者,以批评教育,并讲明政策,责令其认识错误。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,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的,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报学校审批。

2、做出处分决定之前,需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听取,记过以上由德育处听取。

3、 记大过(含记大过)以下处分,由德育处研究并拟定处分决定, 德育处的领导签发处分决定,由学校发文,报德育处、教务处备案: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,由德育处拟定处分决定,报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,主管校长签字,学校发文,并报校本部。

4、被处分学生如有异议,可向德育处申请申诉。

5、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德育处在全校集会通告,纸质文件在校公告栏张贴,张贴一般保留七天,并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的班辅导员送达本人及家长。

6、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,主要由班主任和德育处负责。

第九章 附则

1、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,可提前解除察看。

2、提前解除察看需本人申请,班主任签字,德育处初步审定,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,学校发文。

3、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及文书档案。

4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被开除学生限期之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第十章 受纪律处分者,附加给予下列处理

1、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,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。

2、停发当年奖学金、助学金等。

3、除受开除学籍外,被处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或与班主任协商可以并处遣返回家反省。反省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商议而定。

4、受处分学生若毕业时未能撤销处分的,学校则对受处分学生按结业处理,不予颁发毕业证书:若需在毕业后撤销处分的,应向学校德育处提交撤销处分申请书和近六个月单位表现证明,表现合格后经校行政会议批准方可撤销其处分,补发毕业证书(毕业证顺延推迟颁发)。

第十一章 其他

1、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,确应给予处分的,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,或由学校研究给予处分。

2、本条例由德育处负责解释。

3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信阳应急救援学校

2024年5月9日